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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数:

全院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1231日之前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情形一: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无变动,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操作流程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去确认和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2依据提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3打开可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或者作废扣除项目,则需先删除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

温馨提示:纳税人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情形二: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于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可在进入热点专题“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后,新增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赁”“赡养老人7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情形三:2023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即可填写信息。

在填写完成后,如果想要查看自己的填报信息,可以在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按照年份对自己已经填报的信息进行查询。

其他提示:

一、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1、想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2023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4、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52023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3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6、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3441213

7、若有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处徐曼琦老师(0731-58662818

                                                                计划财务处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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