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浏览数:

全院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从首页进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在扣除年度选项中选择“2022年”。如果您的填报信息相较2021年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直接选择下方的“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将此前的内容一键带入。

 二、依据提示“将带入2021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2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

 三、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或删除,可以点击“修改”或删除处理,没有变化的,在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


注意: 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四、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

对于2022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2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可在进入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后,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赁”“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在填写完成后,如果想要查看自己的填报信息,可以在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按照年份对自己已经填报的信息进行查询。

五、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1、想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3、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2022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2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5、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3441213

6、若有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处徐曼琦老师(0731-58662818)

计划财务处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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